中国IDC评述网12月21日报道:美国互联网监管体系主要包括立法、司法和行*3大领域和联邦与州两个层次。对于互联网所在的电信产业的管理,从联邦层面上来看,立法、司法和行*3个体系相对独立,分别行使各自的权力。在立法方面,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会作为最高立法机关,对包括互联网在内的电信立法法案进行听证、辩论、表决,从而影响国家电信*策的制定。在司法方面,美国最高法院、联邦审判法院和申诉法院共同组成了美国的联邦司法体系,拥有对电信管理机构监督并解决其间的纠纷权力。
美国的互联网法规发展到今天,涉及面较为全面,既有针对互联网的宏观整体规范,也有微观的具体规定,其中囊括了行业进入规则、电话通信规则、数据保护规则、消费者保护规则、版权保护规则、诽谤和色情作品抑制规则、反欺诈与误传法规等许多方面。这些法规多达130多部。“9·11”事件后,美国国会陆续通过《2001年爱国者法》、《2002年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案》、《2002年国土安全法案》等法规,并设置总统安全顾问。此后,美国*又成立了总统关键基础设施委员会,并首次设立由委员会*担任的总统网络安全顾问。2003年国土安全部成立后,美国*把负责美国网络安全的职责移交给该部。
美国总统奥巴马从第一个任期开始便着手推进网络安全评估,制定了美国新的国家信息安全战略。
随着互联网的发展,网络恐怖主义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形成了新挑战。为此,美国对《联邦刑法》、《刑事诉讼法》、《1978年外国情报法》等法律进行了修正,制定了《爱国者法》,授权国家安全和司法部门对涉及专门化学武器或恐怖行为、计算机欺诈及滥用等行为进行电话、谈话和电子通信监听,并允许电子通信和远程计算机服务商,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向*部门提供用户的电子通信,以便*掌控涉及国家安全的第一手信息。随着社交网络发展迅速,美国国土安全部已开始起草监控“推特”和“脸谱”等社交网站的*策。